答:除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,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,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申请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议一次。
2016年08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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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服怎么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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